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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包括動產,但為什么課程講授上將用益物權限定在不動產上?租賃車輛使用,為什么不能定義為用益物權?

rd-397633| 提問時間:04/13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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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高級會計師,實務專家
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動產和不動產,主要是不動產。實際規(guī)定中,只規(guī)定了五種用益物權,分別是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和居住權。而這四者的客體都是不動產。所以可以認為實踐中動產是不能設立用益物權的。而將《民法典》中的規(guī)定看做一種法律保留。祝您學習愉快!
04/13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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