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如果我司 本月12月收到 客戶的款 22萬, 我司需要給客戶開票。單從稅務角度來講的話,請問 這個票 能否于25年 1月 再開給客戶? 這樣開票就跨年了。主要是我們不想 24利潤太多,想 25年再開給客戶,這樣操作可以嗎? 如果客戶沒意見的話。

84785034| 提問時間:12/11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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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小羊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從稅務角度,這種操作不合規(guī)且有風險。12 月收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發(fā)生,推遲到次年 1 月開票,納稅申報與義務發(fā)生時間易不符,可能被要求補繳稅款及受罰。企業(yè)所得稅方面,若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即使未開票也應在 12 月確認收入,人為推遲確認屬調(diào)節(jié)利潤,被發(fā)現(xiàn)會被納稅調(diào)整、補繳稅款并加收滯納金。即便客戶同意,若無特殊合理緣由,也不建議如此操作
12/1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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