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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yè)中合伙人之一是一個自然人,需要每季度申報經(jīng)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公司本年度有盈利,2025年.1月大約需要代扣代繳個稅22萬。每年3.31日之前的個稅匯算清繳的時候,有個不允許扣除的項目金額里有一項個人所得稅稅款,就是說這個算是調(diào)增項。想問一下2026年做2025年匯算清繳的時候,這個22萬還需要調(diào)增?這個需要調(diào)增的項目是指的我們公司這種情況嗎?

84785004| 提問時間:2024 12/02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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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行個人所得稅稅款,這個是什么?你們給他承擔了嗎?
2024 12/02 17:33
郭老師
2024 12/02 17:33
這個是個稅22萬,你們單位給他承擔了沒有,如果沒有不需要的。
84785004
2024 12/02 17:34
公司沒有給他承擔。他自己承擔。這樣的話就不用調(diào)增對嗎?
郭老師
2024 12/02 17:34
對的是的,不需要調(diào)增的。
84785004
2024 12/02 17:36
這種需要調(diào)增的前提是如果公司承擔了。匯算清繳不能稅前扣除,需要作為調(diào)增項調(diào)增對嗎?老師。
郭老師
2024 12/02 17:36
對的是的,是這個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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