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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哪些行為必須要復議前置的,怎么理解記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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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 這個必須要多看,多記,必須復議前置的行為包括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是這些情況的具體分析:
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這一情形是指行政機關在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警告、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等。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如果不服,需要先進行行政復議,然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服:這種情形涉及到自然資源(如土地、礦藏、水流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當事人在面對此類行政決定時,必須先經過行政復議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認為行政機關存在未履行法定職責情形:這主要指的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例如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履行職責或義務。當事人在提出行政復議請求后,如果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機關不予公開: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而行政機關不予公開時,申請人應先通過行政復議途徑尋求解決。只有當復議決定仍然不能滿足申請人的要求時,才能進一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兜底條款,涵蓋其他由法律或行政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需要復議前置的情形。這保證了法律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使得行政復議機制能夠更好地適應社會管理的需要。
08/1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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