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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產(chǎn)廠家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5月以“買二贈一”方式銷售貨物。本期銷售A商品50臺,每臺售價(含稅)58500元,同時贈送B商品25件(B商品不含稅單價為1500元/件)。該生產(chǎn)廠家此項業(yè)務(wù)應(yīng)申報的銷項稅額為( )元。贈送的商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是為什么不能看成2臺A+1臺B的價格合計117000,按照公允價值的比例平分呢?

84784965| 提問時間:2024 05/28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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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1.A商品的銷售:A商品每臺售價(含稅)為58500元,所以不含稅售價為:58500 ÷ (1 + 增值稅稅率)。由于增值稅稅率為13%(假設(shè)為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稅率),所以A商品每臺不含稅售價為:58500 ÷ 1.13 = 51770元。A商品總共銷售了50臺,所以A商品的總銷售額(不含稅)為:51770 × 50 = 2588500元。A商品的銷項稅額為:2588500 × 13% = 336505元。 2.B商品的贈送(視同銷售):B商品每件不含稅單價為1500元,總共贈送了25件。B商品的總銷售額(不含稅)為:1500 × 25 = 37500元。B商品的銷項稅額為:37500 × 13% = 4875元。 為什么不能看成“2臺A+1臺B的價格合計117000,按照公允價值的比例平分”來計算銷項稅額: 這種計算方式實際上是將A商品和B商品視為一個組合商品進行銷售,但在這個案例中,A商品是實際銷售的商品,而B商品是贈品,兩者的性質(zhì)不同。 增值稅是基于銷售額來計算的,而銷售額通常是按照商品或服務(wù)的實際售價(或公允價值)來確定的。在這個案例中,A商品有明確的售價,而B商品是作為贈品贈送的,其公允價值用于計算贈品的銷項稅額。 如果按照“2臺A+1臺B的價格合計117000,按照公允價值的比例平分”來計算,那么就會混淆了實際銷售和贈品的概念,導(dǎo)致增值稅的計算不準確。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將A商品和B商品分別計算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2024 05/2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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