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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駝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6月,銷售白酒50噸,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10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3萬元:當(dāng)月另銷售啤酒10噸,共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50萬元,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5萬元,包裝物均約定2個月后歸還。當(dāng)月沒收2個月前收取的白酒包裝物押金4萬元、啤酒包裝物押金8萬元。該酒廠當(dāng)月的增值稅銷項(xiàng)稅額?

84784997| 提問時間:2023 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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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酒廠當(dāng)月的增值稅銷項(xiàng)稅額 (100+3/1.13+50+8/1.13)*13%=
2023 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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