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某年2月,甲為買房向乙借款6000元,約定6月底前償 還。甲、乙簽訂了一份書面質押合同,甲將自己的一輛價值 9000元的摩托車交付給乙作為質物,約定在甲不能還款時,摩 托車就歸乙所有。甲曾為該摩托車買了保險,金額8000元。 買房后不久,甲就下崗了,甲向乙表示不能按時還款。6月20 日該摩托車被盜。 分析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 乙的質權自何時設立? (2) 該質押合同有無不合法之處? (3) 摩托車被盜后,乙的質權是否喪失? (4) 摩托車被盜,乙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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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乙的質權自質物交付時設立。根據《民法典》第425條規(guī)定,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因此,乙的質權自摩托車交付時設立。
(2)該質押合同中存在不合法之處。根據《民法典》第435條規(guī)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質押財產,不得擅自使用、出租、處分。如果質權人違反該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此案例中,乙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導致摩托車被盜,因此,該質押合同存在不合法之處。
(3)摩托車被盜后,乙的質權不會喪失。根據《民法典》第437條規(guī)定,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因此,即使摩托車被盜,乙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摩托車來行使自己的質權。
(4)根據《民法典》第434條規(guī)定,如果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質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摩托車被盜是由于不可歸責于乙的原因造成的,乙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如果由于乙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而導致的損失,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023 12/06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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