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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級別管轄 兩個問題: 問題:老師,如果涉及到復議維持案件時,此時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那么到底是誰管轄呢? 還有P2 “共同地域管轄:經復議改變原行政行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由最初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轄” 這又是一種說法。 老師這3種說法都不一樣,考試怎么辨別呢?

FAILED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11/12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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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坤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稅務師
同學,你好。如果是行政糾紛經過復議,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是行政糾紛經過復議,復議機關變更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為被告,做出原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所以叫共同管轄。
2023 11/12 10:30
84785028
2023 11/12 10:33
問題:老師,如果涉及到復議維持案件時,此時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那么到底是誰管轄呢?
坤坤老師
2023 11/12 11:00
由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84785028
2023 11/12 11:08
老師這3種說法都不一樣,考試怎么辨別呢?
84785028
2023 11/12 11:08
兩個問題,請完整的回復下 1. 2.
坤坤老師
2023 11/12 11:27
同學,你好。你要看問題問什么,如果問被告,對于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如果,復議機關變更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為被告。如果問管轄法院,對于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對于復議機關變更了原行政行為,做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和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行政相對人自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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