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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 年 6 月采用支付手續(xù)費方式委托乙公司銷 售商品,不含稅價格為 3000 萬元,成本為 2 500 萬元,商品已經發(fā)出;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收到 代銷清單,甲公司也未對該業(yè)務進行增值稅處理。 要求:甲公司增值稅處理是否正確、說明理由、如何處理。

84784995| 提問時間:2023 10/17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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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甲公司在2021年6月采用了支付手續(xù)費的方式委托乙公司銷售商品,但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銷清單,也未對該業(yè)務進行增值稅處理。因此,甲公司的增值稅處理是不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采取委托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如果收到代銷清單之前已經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應該按照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間來計算增值稅。由于甲公司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未收到代銷清單,因此應該按照銷售時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來計算增值稅。 因此,甲公司應該確認銷售收入并計算增值稅。具體處理如下: 1.確認銷售收入:借:應收賬款 30,000,000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0,000,000貸銷項 2.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25,000,000貸:庫存商品 25,000,000 3.計算增值稅:應交增值稅 = 30,000,000 x 13%?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銀行存款? 4.對于前期會計處理如果有誤,應該進行差錯更正。如果甲公司在前期已經對該業(yè)務進行了部分處理,例如確認了部分或全部收入或成本,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會計調整。 綜上所述,甲公司應該在收到代銷清單之前確認銷售收入、結轉銷售成本并計算增值稅。如果前期處理有誤,應該進行差錯更正。
2023 10/17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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