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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2019年7月,發(fā)生經(jīng)濟業(yè)務如下:1.采用委托代銷方式與丙公司簽訂代銷協(xié)議,委托丙公司銷售E商品3000件,協(xié)議價為45元/件(不含稅),成本36元/件,丙公司按每件50元銷售。(1)1日,紅星公司發(fā)出代銷商品,丙公司當日收到。(2)10日,丙公司實際銷售E商品1000件,款項已經(jīng)存入銀行。紅星公司收到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為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45000元,增值稅5850元。(3)12日,丙公司將已銷售1000件E商品的貨款匯給紅星公司。做出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賬務處理

84785022| 提問時間:2023 01/30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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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委托方(紅星公司): (1)7月1日發(fā)出E商品:應付賬款3000件×36元/件=10800元; (2)7月10日:收到丙公司的經(jīng)濟業(yè)務清單:銷售額1000件×45元/件=45000元; (3)7月12日:收貨款項,應收賬款1000件×50元/件=50000元; (4)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45000元,增值稅5850元; 受托方(丙公司): (1)7月1日,收到代銷商品:應收賬款3000件×50元/件=150000元; (2)7月10日:收到經(jīng)濟業(yè)務清單:銷售額1000件×50元/件=50000元; (3)7月12日:匯出貨款,應付賬款1000件×45元/件=45000元; (4)應交稅費7月份1000件(45元/件-36元/件)×13%=450元。 拓展知識:增值稅是指商品和服務交易過程中,由消費者最終承擔的稅,由企業(yè)在供應鏈中繳納,并通過價格轉(zhuǎn)嫁給消費者的消費稅。其下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和營改增稅率等。
2023 01/3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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