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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紅星公司銷售A產(chǎn)品1500件,單價500元,共計價款750000元,增值稅稅率13%,用銀行存款墊付運雜費1500元,貨已發(fā)出,貨款未收到。

84785020| 提問時間:2023 01/24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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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紅星公司銷售A產(chǎn)品1500件,單價500元,共計價款75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用銀行存款墊付運雜費1500元,貨已發(fā)出,貨款未收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購銷雙方在購銷行為完成后,就應(yīng)納稅額、減免稅額不能達成一致時,由購貨方向銷貨方支付的稅額按照開票方指定的賬戶支付,增值稅稅率為13%,即紅星公司應(yīng)向稅務(wù)機關(guān)交納97000元稅款,向銷售方支付價款750000元,共計847000元。 另外,用銀行存款墊付運雜費1500元,運雜費納入增值稅計算范圍內(nèi),貨款未收到,紅星公司應(yīng)向銷售方支付862000元,購銷雙方應(yīng)當(dāng)在貨款收到的情況下再行調(diào)整增值稅問題。 拓展知識:購銷雙方如果在購銷行為完成后,就應(yīng)納稅額、減免稅額達成一致,則可以避免貨款未收到的情況出現(xiàn)。
2023 01/24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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