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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方為合營安排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承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一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jīng)營,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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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參與方提供擔保的行為本身不能直接導致一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jīng)營,因為當參與方提供擔保時,即使他們可能從經(jīng)營共同事務中獲得利益,但他們不擁有共同事務中的財產(chǎn)和責任,也不參與控制或管理這些共同事務。
參與者可以通過提供擔保來幫助維護和融資共同事務,但他們所承擔的擔保責任僅限于那些成立期間由參與者承擔的義務,而不能被視為參與者直接參與經(jīng)營共同事務的證據(jù)。拓展知識:共同經(jīng)營的定義在國際會計準則(IFRS)第11部分提供了一個定義,它定義為“兩個或多個個體或實體共同參與控制時所組成的合并實體”。這個定義表明,參與方在共同控制方面應擁有財產(chǎn)和責任,并參與控制或管理共同事務。
2023 01/17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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