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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如果一般人是6月份申請的進項的10%加計抵減,7月份報6月的增值稅時,那1-5月份的進項累計額的10%能計算在加計抵減里么

84784993| 提問時間:2023 01/1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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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收入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月進行加計抵減的應稅服務和無形資產取得成本,以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本月取得進項稅額,以及前幾個月的進項,不能包括在本月的加計抵減之內。因此,1~5月份的進項累計額的10%不能計算在加計抵減里。 此外,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加計抵減的時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抵扣所有應納稅額的限額為1.25萬元。也就是說,在加計抵減中,只能抵扣125000元,如果超過限額,則無法進行加計抵減。
2023 01/17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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