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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商品一批,原價10000元,甲公司給予乙公司10%的商業(yè)折扣。該批產品成本為7000元。商品已經發(fā)出,貨款尚未收到。假定銷售商品為單項履約義務且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則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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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稅收確認原則,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為9000元。
“單項履約義務且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是指甲公司本次向乙公司銷售的商品已經完成了全部的履約義務,即商品已經發(fā)出,從而確認其取得的經濟效益,這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環(huán)節(jié)應當確認的收入,而不與乙公司是否付款有直接關系。因此甲公司應當確認的銷售收入為9000元(10000元)-(10000元*10%)= 9000元。
此外,需要知曉的是,確認的稅費金額以及稅率將由甲公司與乙公司在銷售前簽訂的協(xié)議來決定,如果乙公司有發(fā)票,則以發(fā)票稅額扣除,沒有發(fā)票則不得扣除甲公司應確認的銷售額。
2023 01/12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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