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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甲公司、乙公司雙方簽訂了買賣1萬立方米木材的合同。雙方合同中約定:甲公司應(yīng)當一次性交貨,交貨日期為2010年5月,最遲在2010年5月31日之前;甲公司,負責(zé)將貨物運至乙公司制定的倉庫,乙公司應(yīng)當于2009年12月底之前向甲公司交付100萬元的定金。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將100萬元定金交付于甲公司。2010年3月1日,甲公司書面通知乙公司,表示因公司運營等方面的問題,無力履行合同,不能對乙公司供貨。2010年4月30日,乙公司書面通知甲解除合同,該通知于5月4到達甲公司處。5月5,甲將木材送至乙公司處,乙公司拒絕受領(lǐng),并要甲公司承擔(dān)違約。1乙公司有無解除合同的權(quán)利?請說明理由。2.乙公司能否拒絕受領(lǐng)木材?請說明理由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12/2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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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1,無權(quán)解除,乙公司已經(jīng)如約履行了,所以無權(quán)接觸。 2,不可以,按合約履行的,中途沒有達成解除合同義務(wù),所以不能拒絕。
2022 12/24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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