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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商品銷售企業(yè)。2×18年、2×19年發(fā)生如下經(jīng)濟業(yè)務。(1)2×18年年初,甲公司開始推行積分獎勵計劃。截至12月31日,甲公司銷售各類商品共計50000萬元(不包括客戶使用獎勵積分購買的商品),授予客戶獎勵積分共計50000萬分,假設獎勵積分的公允價值為每分0.01元。根據(jù)歷史經(jīng)驗,甲公司估計授予的獎勵積分將有80%使用。(2)2×18年年末,客戶累計使用獎勵積分共計30000萬分。甲公司對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重新估計,仍然預計客戶總共將會兌換80%的積分。(3)2×19年年末,客戶累計使用獎勵積分共計35000萬分。甲公司對積分的兌換率進行了重新估計,預計客戶總共將會兌換90%的積分。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2×18年度應確認的相關收入總額。要求:(1)根據(jù)資料(1),計算2×18年分攤至商品的交易價格和分攤至積分的交易價格,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2)根據(jù)資料(1)和資料(2),計算客戶因使用獎勵積分確認的收入,并編制相關會計分錄。根據(jù)資料(1)、資料(2)、資料(3)計算客戶因使用獎勵積分確認的收入金額和剩余未兌換積分的金額。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11/20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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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田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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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1/20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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