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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跟本地費用有什么區(qū)別

84784971| 提問時間:2022 09/2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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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你好? 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貼現(xiàn)利息、手續(xù)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fā)現(xiàn)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里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里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在出口業(yè)務的 FOB 合同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采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yè)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貿部發(fā)出通知,要求采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xiàn)象的發(fā)生,并希望出口企業(yè)過采用CIF付款方式。 據《國際商報》的消息,外經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盡量采取 CIF 或C%26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 FOB 條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準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托經外經貿部批準的貨運代理企業(yè)簽發(fā),并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fā)提單的貨代企業(yè)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后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該問題在出口企業(yè)中引發(fā)了廣泛的爭議。到底采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fā)表意見,以嗜各位。 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yè)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 FOB 、 CIF 和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tǒng)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xiàn)OB排在第一位。由于采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采用這三種常用 術語 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統(tǒng)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 的認真選擇,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fā)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后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yè)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shù)馁Q易術語對于防范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一、總體來講,在出口業(yè)務中采用CIF或 CFR 術語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合同(買賣合同、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tǒng)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yè)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于發(fā)展本國的航運業(yè)和保險業(yè),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采用FOB條件成交時,對于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合同中作出明確規(guī)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fā)生。 三、對于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屢屢發(fā)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并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huán)節(jié),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四、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采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yè)信用的收款方式時,盡量避免采用FOB或 CFR 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采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shù)赝侗Yu方利益險。 五、即使采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托運人的規(guī)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 信用證 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托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fā)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合同規(guī)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guī)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注明托運人為買方。賣方審證時發(fā)現(xiàn)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是買方,買方作為托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后提交的提單注明買方為托運人。但結匯時因單證有不符點,被銀行拒付并退單。 而貨物在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托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賣方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由此可見,在FOB合同下,以賣方還是買方作為托運人并非無足輕重的事情。按照《漢堡規(guī)則》的解釋,托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合同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xiàn)OB合同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托運人的條件。如果買方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托運人未嘗不可。但如果不是這樣,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托運人為好。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xiàn)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現(xiàn)匯買入價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現(xiàn)匯買入價 現(xiàn)匯買入價 另外:如果您的產品有出口關稅,F(xiàn)OB價是這樣計算的。 FOB美元價=[FOB人民幣價格×(1+關稅率)]/美元現(xiàn)匯買入價 在計算出口價格時,匯率為什么用現(xiàn)匯買入價 匯價:外幣電匯,信匯或票匯買賣業(yè)務所使用的匯率。 一般它高于現(xiàn)鈔匯價,這是因為外幣現(xiàn)鈔一般不能在本國流通。 買入價: 只要您不把美元換成人民幣,會計都是按中間價拆算成人民幣記賬的,如果換成人民幣則銀行是按現(xiàn)匯買入價來算的。 買入價就是銀行收取外幣時愿意支付的價格。
2022 09/22 11:51
84784971
2022 09/22 17:38
老師你能用自己的話來講嗎?
玲老師
2022 09/22 17:44
你好?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貼現(xiàn)利息、手續(xù)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84784971
2022 09/22 17:55
我是問FOB和本地費有什么區(qū)別
玲老師
2022 09/22 18:00
fob指的是離岸價,然后地方的費用就是上面回復的列舉的。
84784971
2022 09/22 18:03
FOB等于本地費用嗎
玲老師
2022 09/22 18:17
不等于的,發(fā)你圖片看一下,好理解
84784971
2022 09/22 22:00
這里沒有提及到本地費用呀
玲老師
2022 09/22 22:09
看Fob那一段費用。就沒有體現(xiàn)本地費,所以就不包括,所以就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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