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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有瑕疵的行政許可導致被許可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賠償不是要雙方皆無過錯嗎?為什么這個也是要賠償

84784967| 提問時間:2022 09/21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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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同學您好,那是補償不是賠償,賠償適應違法原則。所謂違法原則,是指行政機關的行為要不要賠償,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為唯一標準。它不細究行政機關主觀狀態(tài)如何,只考察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與法律的規(guī)定一致,是否違反了現(xiàn)行法律的規(guī)定。這一原則既避免了過錯原則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無過錯原則賠償過寬的缺點,具有操作方便、認定精確、易于接受的特點,因而是一個比較合適的原則,為我國頒布的《國家賠償法》所接受。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就是對違法原則作為行政賠償基本歸責原則在立法中的明文規(guī)定。
2022 09/21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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