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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好,在中級經濟法當中,債權人不得轉讓的合同情形中,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為什么非金錢債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金錢債權不對抗第三人,這兩者之間應該怎么去通俗理解,這兩者之間為何會有這種差異?

84784995| 提問時間:2022 09/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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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意思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卻將債權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此時善意第三人取得債權,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債權不得轉讓效力不及于善意第三人,債務人應向善意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以“約定債權不得轉讓”為由,對善意第三人主張債權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 不得對抗第三人”意思是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卻將金錢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此時無論第三人知不知道當事人之間債權不得轉讓的約定,債權轉讓都有效,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以“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為由,對第三人主張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 09/20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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