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原材料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2019年5月發(fā)生業(yè)務如下:做出會計分錄。1.2019年5月9日,向乙公司賒銷A產品一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200000元,增值稅26000,款項尚未收到。2.2019年5月12日,向丙公司采購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價款100000元。3.2049年5月19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采購上述A產品貨款,存入銀行。4.2019年5月23日,生產A產品領用原材料50000元。5.2019年5月25日,用銀行存款向丙公司支付采購采購上述原材料欠款。6.2019年5月26日,取得3個月的銀行借款100000元,存入銀行。7.2019年5月30日,收到丁公司投資的設備一臺,價值300000元。8.2019年5月31日,用銀行存款支付汽車修理費2000元。9.2019年5月31日,從銀行存款提取現金5000元。10.2019年5月31日,用銀行存款購買辦公用品電腦2臺,取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總價款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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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應收賬款226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200000
銷項稅26000
2.借原材料100000
進項稅13000
貸應付賬款
3.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226000
4.借生產成本20000
貸原材料
5.借應付賬款113000
貸銀行存款
6.借銀行存款100000
貸短期借款
7.借固定資產300000
貸實收資本
8.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2000
9.借庫存現金5000
貸銀行存款
10借固定資產9000
貸銀行存款9000
2022 05/15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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