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為支付50萬貨款,向乙公司背書轉讓了一張商業(yè)承兌匯票,并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匯票上記載的付款日期為2019年4月30日,該匯票為甲公司通過其前手背書轉讓而取得。2019年2月10日,乙公司為履行付款義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同時在匯票上記載丙公司必須在2月15日之前交貨。丙公司實際于2月16日交貨。2019年5月5日,丙公司持該匯票請求承兌人付款,承兌人認為甲公司前手的簽章系偽造,該匯票無效,拒絕付款。2019年5月6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遲延交貨為由,拒絕付款。2019年5月7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匯票上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付款。要求: (1)承兌人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2)乙公司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3)甲公司拒絕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簡要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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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1,不符合,你這里前手因素不得對抗持票人
2,不符合,不得用自己和當事人的因素對抗持票人
3,不符合,這里不作為拒絕的理由
2022 04/2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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