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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1】甲企業(yè)委托乙企業(yè)加工材料一批(屬于應(yīng)稅消費品的非黃金飾品)。原材料成本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費為7000元(不含增值稅),消費稅稅率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加工費用等已經(jīng)支付。雙方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甲企業(yè)按實際成本核算原材料, 我想請問下如果收回的材料以35000用于銷售,支付加工費的分錄是不是和繼續(xù)加工的分錄是一樣的 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物資的時候是不是應(yīng)該是借:庫存商品 應(yīng)交稅費_應(yīng)交消費稅 貸:委托加工物資 那如果是這種情況消費稅的計稅價格應(yīng)該怎樣計算呢

84784957| 提問時間:2021 12/24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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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壹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你好,收回加工成品分錄是這樣的,對方代扣代繳消費稅為(20000+7000)/(1-10%)*10% 收回后出售計算消費稅35000/(1+13%)*10% 最后交消費稅為出售計算的消費稅減代扣代繳的消費稅
2021 12/24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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