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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我國某作家取得全年工資薪金96000元(不考慮專項扣除及附加扣除);另外出版一部長篇小說,2月份收到預付稿酬20000元,4月份小說正式出版又取得稿酬20000元;10月份將小說手稿在境內(nèi)公開拍賣,取得收入100000元,11月份,在國外取得中獎收入50000元,按該國的有關規(guī)定繳納了個人所得稅5000元。相關代扣代繳單位已經(jīng)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為3920元,請計算該作家以上收入

84784992| 提問時間:2021 11/17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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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校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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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17 11:31
少校老師
2021 11/17 11:35
中獎所得應補繳納個稅=50000*20%-5000=5000元 全年綜合應納稅所得=96000+20000+20000+100000-60000=176000 適用稅率20%,速算扣除數(shù)16920 應補繳個稅=176000*20%-16920-3920=14360 合計應補稅=14360+5000=19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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