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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yīng)并入當(dāng)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jù):財稅〔2018〕164號,請問老師這個的解讀,請問我單位2021年12月底發(fā)放的獎金,2022年1月申報個稅,可以不并入當(dāng)年所得嗎?

84785035| 提問時間:2021 11/12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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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你好,沒問題,這個還是可以不并入的。
2021 11/12 08:19
84785035
2021 11/12 08:23
但是同事說,2022年1月份申報時就選擇不了單獨申報了,我沒有申報過,請問老師會出現(xiàn)同事說的情況嗎?
東老師
2021 11/12 08:25
像你這種情況2020年12月已經(jīng)付了,在一月份應(yīng)該是可以申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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