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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銷售刨光材,給一般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額為520 000元,給簡易計稅方法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銷售額為127 916元;銷售原木,開具的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銷售額為43 600元。饋贈刨光材給關系單位,其成本為30 000元,同類產(chǎn)品的不含稅售價為40 000元;職工食堂耗用外購材料35 000元。

84784966| 提問時間:2021 11/0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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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0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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