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案情:甲、乙、丙三人相約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chǎn)服裝。約定甲出資100萬元,其出資構成為:人民幣30萬元,甲的勞務作價20萬元,土地使用權作價50萬元。乙以其擁有的服裝類注冊商標“紅星”出資,評估價為100萬元。丙以機器廠房出資,評估價為50萬元。經(jīng)商定,三人決定分期繳納出資,第一期繳納注冊資本的12%,由甲以貨幣繳納。其余分三年繳清。若公司已成立,組織結構為:由甲乙丙三人組成董事會,其中甲擔任董事長。同時約定不設立監(jiān)事會,由乙為執(zhí)行監(jiān)事,丙為總經(jīng)理。在公司運營中,甲從不召集董事會,獨攬公司經(jīng)營大權。并通過與其弟戊簽訂原料供應合同,以高出市場價5倍的價格買入面料,并長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計達80萬元。同時,為幫助解決其弟戊資金需求問題,私自以公司名義為其向銀行貸款50萬元提供了擔保。 問題: 公司出資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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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如下問題:股東貨幣出資未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30%;以勞務作為出資;股東的第一期出資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其余在3年內(nèi)繳清的約定違法。
2021 08/26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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