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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不是用市場價格嗎,怎么會用核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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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jù)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九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指土地、房屋權屬轉(zhuǎn)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或者其他經(jīng)濟利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guī)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jīng)濟利益。其中,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及其他經(jīng)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chǎn)評估機構根據(jù)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chǎn)進行綜合評定,并經(jīng)當?shù)囟悇諜C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如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nèi)。
2021 08/07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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