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這道題我想問下:甲食品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0月甲食品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生產(chǎn)設備取得含稅銷售額25750元,該設備2018年5月購入,甲食品廠銷售食品適用增值稅稅率13%,納稅人取得的專票已通過認證。已知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甲食品廠應繳納增值稅額多少? 這個生產(chǎn)設備是否是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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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這個生產(chǎn)設備不是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
2021 07/24 17:23
莊老師
2021 07/24 17:24
2019年10月甲食品廠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生產(chǎn)設備取得含稅銷售額25750元,該設備2018年5月購入,
計算銷項稅=25750/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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