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航空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0年12月購入一架飛機總計花費8 000萬元(含發(fā)動機),發(fā)動機當時的購價為500萬元。公司未將發(fā)動機作為一項單獨的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2019年6月末,甲公司開辟新航線,航程增加。為延長飛機的空中飛行時間,公司決定更換一部性能更為先進的發(fā)動機。以銀行存款支付新發(fā)動機成本為7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91萬元;另支付安裝費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安裝費10萬元,稅率9%,增值稅額0.9萬元。假定飛機的年折舊率為3%,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和相關稅費的影響,替換下的老發(fā)動機報廢且無殘值收入。 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2019年6月末,將固定資產轉入在建工程 (2)購入并安裝新發(fā)動機 (3)支付安裝費用 (4)2019年6月末終止確認老發(fā)動機賬面價值(含計算過程) (5)發(fā)動機安裝完畢,投入使用(含計算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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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借:在建工程 8000-2040=5960
累計折舊 8000*0.03*8.5=2040
貸:固定資產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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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5/24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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