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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一方處置了不動產(chǎn),已經(jīng)辦理登記,不屬于善意取得,另一方可否要回不動產(chǎn)

84785020| 提問時間:2021 04/1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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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羽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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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 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jīng)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2021 04/15 22:17
小羽老師
2021 04/15 22:17
如果第三方不是善意取得,那是可以申請要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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