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4年2月18號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給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20號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號向甲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拒絕付款,丙公司隨行使票據追索權 提問#老師,請問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什么?



根據《票據法》的規(guī)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票據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持票人應當自收到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時向各票據的債務人發(fā)出書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的票據的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在規(guī)定期限內,將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約定的地址郵寄的,視為已經發(fā)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是六個月
再追索權是三個月
2020 07/28 18:31

84784968 

2020 07/28 18:41
老師我想知道的是首次追索權6個月,是從2月18號開始計算,還是3月3號

趙海龍老師 

2020 07/28 20:02
從被拒絕之日起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