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是一家羊毛加工廠,B是羊毛經銷商。2016年9月2日B發(fā)傳真給A,稱B處有一批羊毛想出售給 A,并提出了數量、價格、運輸方式等交易條件,如A愿意交易,應在5日內答復B。A收到B的傳真后,決定同意進行交易,于是在9月6日發(fā)傳真給B,稱其原意按B提出的條件進行該批羊毛的交易。但在同一日B的傳真機接收系統(tǒng)出現故障,B直到9月10日接收系統(tǒng)修復才看見A所發(fā)的傳真。而這期間,B以為A沒有及時承諾,為了減少損失,已于9月9日將羊毛賣給了第三人。A認為B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將B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 (1) 9月2日B所發(fā)傳真是否屬于要約?說明理由。 (2) 9月6日A所發(fā)傳真是否屬于承諾?說明理由。 (3) A與B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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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于要約
理由,提出了數量、價格、運輸方式等交易條件,內容具體明確。
2.屬于承諾
理由,在5日內做出承諾,由于客觀原因延遲到達,視為承諾有效。
3.成立
理由,承諾生效即合同成立。
2020 07/0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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