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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3%,消費稅稅率為10%。甲公司委托外單位加工一批應稅消費品(非金銀首飾),發(fā)生如下經濟業(yè)務: (1)發(fā)出原材料300000元。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7800元(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繼續(xù)加工A產品。 (3) 收回的材料驗收人庫。 (4)生產A產品領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職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費用30 000元。 (5) A產品加工完成驗收入庫。 (6) A產品全部對外銷售,收取價款700 000元,增值稅額91 000元。 (7)結轉A產品銷售成本。業(yè) (8)結轉銷售A產品應交消費稅。 (9)實際繳納消費稅。 要求:根據上述經濟業(yè)務,編制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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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fā)出原材料30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資 300000
貸,原材料300000
2)材料加工完成支付加工費60000元,增值稅7800元(經稅務機關認證可以抵扣),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40 000元;收回的材料繼續(xù)加工A產品。
借,委托加工物資60000
借,應交稅費——應增進78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40000
貸,銀行存款107800
(3) 收回的材料驗收人庫。
借,原材料 36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360000
4)生產A產品領用全部收回的材料,分配職工薪酬50000元,分配制造費用30 000元。
借,生產成本440000
貸,原材料360000
貸,應付職工 薪酬 50000
貸,制造費用30000
(5) A產品加工完成驗收入庫。
借,庫存商品440000
貸,生產成本440000
時間不夠了,您再說句話
2020 05/22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