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航空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 人,2010年12月購入一架飛機總計花費80 000 000元(8 000萬元) ( 含發(fā)動機),發(fā)動機當時的購買價為5 000 000元(500萬元)。甲航空公司未將發(fā)動機作為一項單獨的固定資產進行核算。2019年6月末(已使用8.5年),甲航空公司開辟新航線,航程增加。為延長飛機的空中飛行時間,公司決定更換一部性能更為先進的發(fā)動機。新發(fā)動機購價7 000 000元(700萬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910 000元(91萬元) ;另需支付安裝費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安裝費100000元(10萬元),稅率9%,增值稅稅額9 000元。假定飛機的年折舊率為3%,不考慮預計凈殘值的影響,替換下的老發(fā)動機報廢且無殘值收入。甲航空公司應該怎么編制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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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在建工程 5960
借,累計折舊 2040
貸,固定資產 8000
2
借,在建工程 700
借,應交稅費——應增進 91
貸,銀行存款 791
3
借,在建工程 10
借,應交稅費——應增進0.9
貸,銀行存款 10.9
4
借,營業(yè)外支出 3725
貸,在建工程 3725
5
借,固定資產 2945
貸,在建工程 2945
2020 05/07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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