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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答辯狀: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84785015| 提問時間:2015 10/0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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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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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但是原告向被告開具的是增值稅發(fā)票。 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fā)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fā)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5 10/08 15:06
鄒老師
2015 10/08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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