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甲公司按照規(guī)定,最晚應于2019年1月15日繳納應納稅款30萬元,該 公司卻遲遲未繳。主管稅務機關責令其于當年2月28日前繳納,并加收滯納金Q但直到 3月15日,該公司才繳納稅款。甲公司應繳納的滯納金金額為( )元。 A. 8 850 B. 8 700 C. 9 000 D. 6 600 【解析】答案為A。該企業(yè)應繳納稅款期限是1月15日,即從1月16日滯納稅款, 從1月16日至3月15日,共計16 +28 + 15 =59 (天)。根據(jù)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 定,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 機關可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這題是怎么算的?老師。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0 04/13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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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高級會計師考試(83分),中級會計師
你好! 300000*59*0.05%=8850(A)
2020 04/13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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