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8年2月1日購入一臺需要安裝的設備一臺,取得增值稅發(fā)票設備價款100萬,進項稅額13萬,已銀行存款支付運雜費3萬元。安裝時,領用-批工程物資,成本6萬,材料進項稅額0.78萬,支付安裝工人工資4.98萬,設備于3月30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寫出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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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在建工程 100+3=103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
貸:銀行存款 116
借:在建工程 6
貸:工程物資 6
借:在建工程 4.98
貸:應付職工薪酬 4.98
借:固定資產 113.98
貸:在建工程 103+6+4.98=113.98
2020 04/01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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