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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7年10月5日,甲公司因為乙公司銀行借款提供擔保,乙公司未如期償還借款,而被銀行提起訴訟,要求其履行擔保責任。 12月31日,該案件尚未結案,甲公司預計很可能履行的擔保責任為300萬元。假定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其他單位債務提供擔保發(fā)生的損失不能稅前扣除。 要求:計算2×17年12月31日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并判斷應確認為什么?

84784970| 提問時間:2020 03/15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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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 預計負債賬面價值為 300,計稅 基礎為300 你這是預計負債300,你這后面不可稅前扣除,所以計稅也是300
2020 03/1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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