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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賠償基金使用辦法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0 02/2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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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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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
第十條 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范圍: (一)支付公證責任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費; (二)支付保險賠償范圍以外的公證責任理賠及賠償費用; (三)支付為減少公證賠償案件的發(fā)生而建立公證質(zhì)量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開發(fā)及使用維護費用; (四)支付司法部核準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公證責任保險是強制性全行業(yè)統(tǒng)一保險。由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代表全體公證機構向保險公司投以公證機構為被保險人的全行業(yè)公證責任保險。 公證責任保險的保險費實行浮動費率制。基本保費在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集中的公證賠償基金中列支。因費率浮動致使保險費超過基本保費的部分,由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各省級公證員協(xié)會及各公證機構按各負擔1/3的原則從所管理的后備金中補足;因費率浮動致使保險費低于基本保費的部分,返回各公證機構用于補充其自管的后備金。 第十二條 后備金用于支付(含墊付)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的理賠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律師費、公證責任賠償委員會辦案費及其他合理費用。 后備金用于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用途,不得超過當年提取的后備金總額的5%。 后備金用于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用途,不得超過后備金總額的80%。 第十三條 用后備金支付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費用,首先從應負賠償責任的公證機構的后備金中支出;不足部分(不含絕對免賠額)由該公證處所在的省級公證員協(xié)會管理的后備金墊付;仍不足的,由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管理的后備金墊付。 第十四條 公證機構向省級公證員協(xié)會申請使用省管后備金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經(jīng)省級公證責任賠償委員會審核后由省級公證員協(xié)會批準使用。 省級公證員協(xié)會管理的后備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省級公證員協(xié)會向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材料,經(jīng)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公證責任賠償委員會審核后由中國公證員協(xié)會批準使用。 第十五條 公證機構使用國家和省兩級后備金的額度(限額)為其所繳納后備金的總額減去該公證機構已使用費用的余額的10倍。 公證機構使用上述后備金用于公證責任賠償后,對于超過該公證機構上繳后備金余額的部分,應于次年起分兩年償還,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時一年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公證機構償還確有困難的,經(jīng)批準可以延緩一至三年償還。 第十六條 公證機構賠償后,可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證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2020 02/29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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