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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稅費期末是負數的情況下,應該重分類調整到哪個科目呢

84784981| 提問時間:2020 02/1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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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參考以下內容,謝謝。 證監(jiān)會《上市公司執(zhí)行會計準則案例解析》第十章財務報表列報 第一節(jié)會計科目的使用與財務報表的列報 案例10.2 A公司為上市公司。2011年A公司因擴建生產線而購買了大量機器設備,為此支付了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5000萬元,其中13000萬元未能在當年實現抵扣,而需要留待以后年度繼續(xù)抵扣。根據A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其在2012年度實現的銷售收入預計為1.5億元,由此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約為2550萬元。2011年12月31日,A公司的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導致“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日出現借方余額。在編制2011年度財務報表時,A公司將該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直接包括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作為負債進行列報。 問題: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導致的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應該如何列報? 案例解析: 在本案例中,應該從以下兩個層面分析該應交增值稅借方余額的列報:第一,應該以借方余額列示為負債(應交稅費)還是重分類列示為資產。對于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如何列報,企業(yè)會計準則并未給出非常具體的指引,因此在實務當中也一直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應交稅費”科目用于核算企業(yè)按照稅法等規(guī)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而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尚未交納的稅費;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稅費。此外,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三十一章,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應當根據“應交稅費總”賬科目的余額填列,因此,無論“應交稅費”科目的期末余額是借方還是貸方,都直接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列報。 另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給出的資產和負債的定義,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已經不再符合負債的定義,而是符合資產的定義,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重分類為一項資產,而不應當作為負債項目的抵減項進行列報。 我們更傾向于上述第二種觀點。在考慮某一項目在資產負債表中列報為資產還是負債時,應當首先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中有關資產和負債的定義進行判斷。 應交增值稅的借方余額主要是由于累計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大于銷項稅所致,尚未抵扣的進項稅可以在未來繼續(xù)用于抵扣企業(yè)的銷項稅。從資產的定義來看,尚未抵扣的進項稅是由企業(yè)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并由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雖然其不能直接給企業(yè)帶來現金流入,但是其未來可以減少企業(yè)的現金流出,因此也屬于預期能夠為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符合資產的定義,在資產負債表中應當作為資產,而不應當作為負債項目的抵減項進行列報。 第二,如何判斷其流動性分類。如案例10.1所述,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三條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從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所包含的經濟利益實現的方式和時間對其流動性進行分析。正如在上文第一個問題中所論述的,對企業(yè)而言,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為企業(yè)帶來的經濟利益在于其未來用于抵扣增值稅銷項稅時,減少企業(yè)支付增值稅產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因此,在本案例中,A公司預計能夠于2012年用于抵扣的待抵扣增值稅進項稅2550萬元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分類為流動資產,列示為“其他流動資產”,而其余的10450萬元,由于其經濟利益不能在一年內實現,應當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列示為“其他非流動資產”。
2020 02/15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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