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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84785015| 提問時間:2016 04/1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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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的不動產(chǎn),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016 04/1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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