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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店以舊換新得來的舊料,再拿回廠家換新金時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84784962| 提問時間:2019 09/27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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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guī)模的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yè)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yè)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 收回來后要看看你和廠家是怎么約定,如果廠家只是代為加工,加工后又全部放回給你,對方只收取加工費用,那么按照委托加工處理: 發(fā)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繳稅金-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應繳消費稅 如果約定也是回收性質,那么你這邊視同銷售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019 09/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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