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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寶店以舊換新得來的舊料,再拿回廠家換新金時的會計分錄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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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guī)模的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yè)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3%)×3%=2010(元)
主營業(yè)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69000
庫存商品——舊金銀首飾 21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銀首飾 8799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10
收回來后要看看你和廠家是怎么約定,如果廠家只是代為加工,加工后又全部放回給你,對方只收取加工費用,那么按照委托加工處理:
發(fā)出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原材料
加工費
借:委托加工物資
應繳稅金-進項稅
貸:銀行存款
應繳消費稅
如果約定也是回收性質,那么你這邊視同銷售
借:應收賬款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019 09/27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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