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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新收入準則下還存在視同買斷的委托代銷嗎?如果存在,受托方需要使用"委托代銷商品"與"委托代銷商品款"兩個科目進行核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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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視同買斷方式下,這種委托代銷方式交易與委托方直接銷售商品給受托方?jīng)]有實質區(qū)別。因此在委托方發(fā)出商品時、收到貨取得銷售額憑據(jù)等情況下就可以確認收入。也就是說銷售商品時進行收入的確認。
受托代銷商品是指接受他方委托代其銷售的商品,受托方并沒有取得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不符合資產(chǎn)的定義。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為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存貨處理,不能確認為受托方的資產(chǎn)。企業(yè)收到受托代銷商品的時候,應該借記“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受托代銷商品款”科目,將受托代銷商品納入賬內(nèi)核算。
在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時,“受托代銷商品”科目與“代銷商品款”科目余額均填入“存貨”項目并且借貸金額相互沖銷,事實上資產(chǎn)負債表的“存貨”項目并沒有包括受托代銷商品,即受托代銷商品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并沒有確認為一項資產(chǎn)。將受托代銷商品納入賬內(nèi)核算的目的,主要為了方便企業(yè)加強對存貨的實物管理,保證受托代銷商品的安全。
2019 08/28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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