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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趙某因貪污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2年,2014年1月1日刑滿釋放,則趙某何時有資格擔(dān)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A.2014年1月1日 B.2017年1月1日 C.2019年1月1日 D.2021年1月1日 請問下這里的時間怎么算呢?我都不知道是釋放開始后面五年嗎?2015 2016 2017 2018 2019那這里2019不就是五年了嗎?為什么不對呢?

84785013| 提問時間:2019 07/20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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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凡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jì)師
你好,因為趙某還剝奪了政治權(quán)利2年,那就是應(yīng)該從2016年1月1日開始計算,往后五年就是2021年1月1日
2019 07/20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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