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某公司2014年將自發(fā)行者購進的一筆三年期國債售出取得收入117萬,售出時持有該國債恰滿兩年,該筆國債買入價為100萬,年利率5%,利息到期一次支付,該公司已將17萬元計入投資收益,老師我想問的是在不考慮公司其他收入或支出的情況下是不是收入總額117-10(免稅收入100*5%*2)-成本100萬=7萬是這個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呢?但是實際投資收益是17萬,是這樣理解嗎?

84785040| 提問時間:2019 05/28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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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仙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是這樣理解的,同學
2019 05/28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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