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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勞務服務,預售了款項,那么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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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對于采取預收款提供勞務的,收到預收款,理應按規(guī)定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提供有形動產(chǎn)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同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也規(guī)定: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jù)的當天。
由此可見,對于采取預收款提供勞務的,收到預收款,理應按規(guī)定確認增值稅應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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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3/0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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