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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個稅政策出臺后,2O19年1月發(fā)20l8年年終獎計算方法是否與2Ol8年1月發(fā)2017年年終獎相同?

84785012| 提問時間:2019 01/28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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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初級會計師
學員你好, 有一些差別的。 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調(diào)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規(guī)定的,   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shù)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lián)Q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單獨計算納稅。 2017年度還要考慮2017年12月當月工資是否達到3500元。計算方法一致。
2019 01/2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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