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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企業(yè),之前開票給客戶,開的內容是金融服務費,問過稅務局說撮合借貸業(yè)務屬于金融服務,第二次問稅務局說是居間服務費。如果要開居間服務費,那以前的發(fā)票怎么處理?全部紅沖作廢嗎?幾乎所有的收入都紅沖?好多發(fā)票都已經給客戶了,怎么辦?這樣會引起稅務局的關注嗎?

84785039| 提問時間:2018 07/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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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1.我認為以前的發(fā)票不需要處理,不需要作廢。 因為根據稅收與商品分類編碼及營改增注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yè)務提供相關服務并且收取費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提供貨幣兌換、賬戶管理、電子銀行、信用卡、信用證、財務擔保、資產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資金結算、資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務。P2P更類似于金融交易場所(平臺),其本質上提供的是金融交易場所(平臺)管理服務。并且P2P互聯(lián)網金融平臺在工商局和電信局注冊的企業(yè)性質大多為“互聯(lián)網信息服務行業(yè)”。因此,我認為稅局認為要按照中介機構的性質按照居間服務費的依據并不是特別充分。 2.既然之前按照那樣干了,不改是沒有關系的。因為:一、之前稅務局已有回復認可企業(yè)的處理了;二、在其他地區(qū),稅局對P2P有按照金融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進行開具發(fā)票的;三、稅局要求按照居間服務費的依據還有待商榷,因為客戶從p2p借錢,平臺所收的費費用本質上屬于利息性質的一種,而利息依據財稅36號文件是不能抵扣進項稅的,改成居間費用以后,企業(yè)就可以抵扣了。稅局如此處理,可能會與文件有沖突。 3.稅局最大,現(xiàn)在讓改成居間服務費,那以后就按照居間服務費開具吧。
2018 07/1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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