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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jié)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xù)
匯總繳納的期限為1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兩年內(nèi)不得改變
如果一份憑證的應納稅額數(shù)量較大,超過500元,貼用印花稅票不方便的,納稅人可以采取將稅收繳款書、完稅憑證其中一聯(lián)粘貼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注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可由納稅人根據(jù)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