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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的解讀

2017-06-02 15:48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為配合增值稅稅率的簡并,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的第4欄“11%稅率”調整為兩欄,分別為“11%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1%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的第8欄“其他”調整為兩欄,分別為“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和“其他”。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的填寫說明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中增加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欄用來單獨體現(xiàn)未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將購進的農產品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時,為維持原農產品扣除力度不變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

 。ǘ┪醇{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在購進農業(yè)生產者自產農產品或者從小規(guī)模納稅人處購進農產品的當期,憑取得(開具)的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收購發(fā)票和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按照11%扣除率計算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欄。如納稅人購買的農產品(包括購買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等情形)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稅率貨物,于生產領用當期按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并稅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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